Article 23

In force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前款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可以自主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