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

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