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或者毁损燃气设施;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