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