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重点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向农机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予以资金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培育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