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二)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每日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