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

经鉴定为并发症的单位职工,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