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October 30, 2021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五、删去第一百零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