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规模和服务能力,采取预约、错峰、分流等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公共文化设施和机构的服务信息,纳入本省“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