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