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或者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

(三)移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四)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五)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六)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