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

(三)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

(六)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九)配合国家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