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相关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