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业主委员会等。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解散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