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一)分期建设或者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二)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