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五)在道路及人行道清洗车辆、物品,摆放污水桶等;

(六)在城市道路、墙体、垃圾桶、路灯等公用设施上非法张贴小广告;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