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有关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