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方面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费用减免: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等建设配套费用;

(三)按照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四)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价格从低执行,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初装费;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减免费用。

经营性的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减免,享受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按照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