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需求,推动实现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一)合理布局助餐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依托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养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为老年人提供协助联系救援等服务;

(五)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服务;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有设施和服务资源面向居家老年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

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