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