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