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报培训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习时间不满3个月的,报培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