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应当实现取用水监控;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应当细化计量单元;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用水户。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