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集体、个人和社会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和整治方案,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危险坝、病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限制蓄水措施,险情严重的要空库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