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