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