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通过创新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支持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