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交通、市政、无障碍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政务服务区、商业集中区、商务聚集区、火车站、汽车站、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文明引导标识,配置无障碍通道、爱心座椅、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停车场、厕所。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设立爱心服务点,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