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二)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三)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五)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六)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丢弃、掩埋犬只尸体;

(七)其他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没收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