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