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