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城镇容貌和居民生活。
对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城镇容貌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更换;逾期未维修、翻新或者更换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