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排查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校外学生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