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安福武功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缴纳武功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与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景区环境和公共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公共设施或者承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公共设施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