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该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情况,按月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