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和自然因素对山体的破坏,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维护和修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山体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