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第十七条 山体保护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为不适宜建设的,不得进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