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