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搭建遮阳(雨)棚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护网、窗栏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在屋顶及其两侧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地面设置空调外机以及凌空排放空调冷凝水。
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搁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