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和区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命线主体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以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经济开发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