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设区的市(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地)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省或设区的市(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应当征求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并在收到抗震设防依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