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三株,或者以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碳汇购买等尽责形式履行相应植树义务。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其他年龄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