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实名举报、投诉者的;

(二)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三)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四)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