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公共信号发射接收器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绿道、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流动摆卖、兜售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拆除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县城道路机动车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