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资金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