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相关企业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时恢复生态植被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