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污染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