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建成区内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具体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该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沿线的裸露土地,由行使管理职权的机构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其他区域内的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