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奇和洞遗址保护管理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奇和洞遗址保护规划实施遗址保护;

(二)将遗址保护经费挪作他用;

(三)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遗址及其环境风貌遭受破坏;

(四)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

(五)未制止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活动;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