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农村闲置房屋长期租赁机制,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经法定程序可以将闲置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依法出让、出租。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出租和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取得财产性收益;或者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储、整合,与有经营能力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签订流转协议,开展农业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